失业保险金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参保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即2010*80%=1608元/月),并适时调整。领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