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正、严格标准、重点保障、精准帮扶、差异化监管、激励守法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二章 纳入程序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监督指导以及正面清单企业的抽查、公示、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备案。
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推荐、审核、核查、纳入、移出、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受理自行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的申请及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推荐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鼓励、支持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上市拟上市企业、全国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雄鹰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档企业、星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予以优先推荐。
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第六条 推荐纳入或者自行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如实填写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将申报表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应当结合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企业检查情况报告和日常监管情况,对拟纳入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核查。
第八条 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根据核查情况,对符合纳入条件的,汇总形成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经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对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条件符合性进行抽查。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书面征求发改、经信、应急等部门和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市环境科学学会、市环境保护促进会等单位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本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工作日,下同),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面清单公示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重点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正面清单类型与有效期等。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纳入正面清单,并于3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地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局上报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市局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次年1月1日前通过市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本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正面清单。
第三章 纳入及移出条件
第十二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二)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
(三)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五)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近三年内无有效投诉、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示范意义的企业以外,化工、电镀、印染、钢铁、铸造等重污染企业一般不纳入正面清单。
集中填埋或焚烧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污水的企业或项目不纳入正面清单。
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第十四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出正面清单: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生态环境部门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的限期改正的环境问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四)纳入发改部门严重失信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对存在移出情形的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应当在10日内经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本地媒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由相关分局、开局园区环保局书面告知被移出企业。
对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终生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第十五条 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的正面清单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管理及帮扶要求
第十六条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应组织力量对正面清单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现场帮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对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全面核查和正面清单有效期内企业的“体检式”现场帮扶,鼓励采用以政府采购的第三方机构形式开展。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满足《关于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保障环境安全的指导意见》(甬环发〔2021〕44号)中的有关要求及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的有关规定。正面清单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环境风险管理评估和企业环保管理培训等涉环保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提供配合与协助。
第十九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核查或现场帮扶的,应提前采用易于相关企业知晓的方式公示第三方机构、人员等有关信息,为第三方机构人员制作工作证件,公开监督电话,接受企业监督。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过程业务培训与监督指导,为第三方机构的履职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帮助。
第二十条 全面核查和现场帮扶应严格执行文字、音像等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每年应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困难。可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
第五章 正面清单企业环保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要建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设立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其他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明确相应人员负责环保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机制,至少每天一次对风险点、污染点、易违法点等开展排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编制有应急预案的企业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提升企业员工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其他企业也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向企业员工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知识。
第六章 执法监管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应当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在互联网+执法系统中的监管标签一栏设置为“正面清单企业”,便于执法人员知晓企业类型。
第二十七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除正面清单有效期内的现场帮扶外,原则上应当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帮扶指导,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须要不干扰。
(二)对正面清单企业日常监管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应当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水用电监控、企业信息公开、卫星遥感、环保码、第三方帮扶台账等非现场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正面清单企业自查,在10日内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企业提交的书面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环境问题基本情况、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报告、整改照片及视频、合同协议、相关工程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部省市等上级交办的环境问题线索以及环境问题经限期改正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在分析后认为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紧急情况下,可以在事后2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正面清单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含应急响应事件)的,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第二十九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可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同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管频次,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通过非现场执法未发现环境问题的,可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中注明“××年×月×日,对××企业采用××方式(查询自动监控数据、用水用电数据、无人机巡查、走航车巡查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检查,未发现环境问题”,并对该企业的相关自动监控数据、水电数据、巡查情况等以电子形式存档备查。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对正面清单企业依法减免行政处罚的,应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自查报告、证明材料、整改情况、现场检查审批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以纸质形式存档备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等有关要求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0〕14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正面清单管理工作不落实、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正面清单类型包括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重点领域(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企业,其他企业等。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是指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领导,各区县(市)分局、开发园区环保局主要领导、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对正面清单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应当填写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1.正面清单纳入流程图
2.宁波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
3.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情况报告
4.宁波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检查审批表
5.宁波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公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