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21-11-02 10:42 

  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生态环境局,各在甬环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环境影响评价市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宁波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管理水平,我局制定《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

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0〕17号)等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从业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环评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环评编制人员,是指环评报告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评报告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三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具体根据《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本管理办法附件)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在环评文件复核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问题的,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要求进行立案查处;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移交属地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以信用等级评定的形式开展,评定周期为1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能力建设(编制规范性)、环评文件质量、编制单位服务质量、日常监管四方面,并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

  第六条 编制单位考核结果采用计分制,分五星级(信用优秀)、四星级(信用良好)、三星级(信用中等)、二星级(信用较差)和一星级(信用差)5个等次。编制人员考核结果以“失信名单”体现,分为“一般失信名单”与“严重失信名单”,具体范畴见细则。

  第七条 环评编制单位环评工程师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环评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管理要求,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环评编制单位所有环评编制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取得信用编号,接受信用考核。

  第八条 环评编制单位须按时为环评编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环评文件正式报审前,须将由国家信用平台导出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费清单、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现场踏勘的证明材料、编制主持人签字确认的质量控制记录作为附件。

  第九条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须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亲自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对接、技术评估会,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采用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工作等过程。其中,环评技术评审会议必须由编制主持人汇报环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环评编制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环评收费明码标价,并签订服务合同,严禁任意压价和提价行为,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高于市场价收费。

  (一)单独约定。开展工程总承包或环保管家服务且内容包括环评的,应单独对环评价格进行约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明确收费计算方式。环评服务合同须明确收费计算方式,如包含监测费用,则须将监测费用单列,合同作为环评档案归档备查。

  (三)明确服务承诺时限。签订合同后,应在3天内向委托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展环评工作需由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并留存提供资料的交接凭证。

  (四)在建设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原则上环评编制单位在服务合同签订生效60天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在20天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技术审查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对于环评技术导则规定环境现状监测工作无法在上述编制时限内完成的建设项目,编制时限不纳入考核。

  第十一条 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编制单位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制定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和流程,认真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环评结论。

  第十二条 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中应包括项目合同、环评公示(包括网络、公告、报纸等媒体)材料原件、公众参与材料原件(若有)、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内部质量保证管理或审核记录、环评文件最终报批稿纸质件(须包括编写人员签名原件、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印章原件)和电子件、环评审批部门对环评文件的批复以及其他应存档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须对送审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问题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不含列入限期整改的)。

  第十四条 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须对送审的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审查,填写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单,并于每月28日将当月送审的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单汇总情况报送市局,由市局统一汇总后按月通报。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送审环评文件,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书面退回并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在国家信用平台进行失信记分。存在以下质量问题情形之一的环评文件(送审稿)须书面退回:

  (一)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十种情形中的四项(含)以上情形的;

  (二)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问题情形的;

  (三)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八种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已批复的环评文件开展编制质量抽查工作,以下情形须列入重点抽查范畴,加大抽取比例。

  (一)在国家信用平台已达到警示扣分及以上的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

  (二)被生态环境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含关联出资单位)及编制人员;

  (三)在国家信用平台提交的环评工作量明显超过正常量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正常工作量:报告书1份/人.月,8份报告表折一份报告书);

  (四)上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为二星级(信用较差)及一星级(信用差)的环评编制单位;

  (五)上个季度送审阶段环评质量抽查得分较低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六)项目环评编制公示阶段,关于环评编制质量被有效投诉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及时实施失信记分,并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五星级(信用优秀)、四星级(信用良好)的编制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年度考核评定为二星级(信用较差)、一星级(信用差)的编制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在从严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同时,须加大对其环评文件的复核比例。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编制人员,在移出名单前都不得在甬从事环评咨询业务。

  第十八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编制人员失信名单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宁波市中介超市网、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实行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适用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局制定的《宁波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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